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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除夕夜的凌晨十二點,又到了踩線的時候,馬年新希望自然是反璞歸真卸下官階的那一刻。

    雖是這樣說,但一年一年,年紀大了,紅包少了,更可嘆的是對未來一年的狂想也逐漸縮水了。

 

    這兩天新兵來了,我看了一下資料,發現有個詐欺前科的人。犯過詐欺罪,感覺是個厲害角色,以輔導長的立場而言必須要見一見,所以我找他之前還特別查了一下詐欺的相關資料,也就是下面這些:

    一、刑法第339條:(普通詐欺罪)  

    意圖為自已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,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
    以前項方法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,亦同。

 

 

    詐欺罪,就是騙人取物罪,包括幫助騙子。所以我見他之前就很期待他有什麼故事,騙了什麼,為什麼被抓。雖然以一個「詐欺犯」而言好像不該講實話,但軍中不比外面,前科人員本來就會聯繫警局確認,判刑多重也都寫得明白,有問題還會直攻家屬,要騙也是要下苦功才成的。而我又是義務役輔導長,幾個月後再也不見,講實話既然無妨,何必費心去努力編一套假故事呢?

    於是乎,請來一敘。

    來的是一位有點靦腆的少年,大學畢業(在軍中學歷算不錯),看上去怎麼都不像是詐欺犯。

    原來他朋友找了當司機的工作,找他一起。他就同意了,於是把身分證影本、駕照影本、存摺影本和提款卡給了對方。

    「提款卡?」我問。

    他也說個不清不白,大致上是對方想要了解他有沒有貸款、怕錢匯進去會有問題等等狀況,所以需要先試匯試領,確認一下。

    「那密碼你也...?」

    他以為只要把裡面錢領空,一個空白帳號給了密碼,對方就算騙人也玩不出什麼花樣。後來一問朋友感覺不對,想掛失又遇到假日,苦等到週一,去掛失時帳號已經成為警示帳戶,被當成人頭了。

    事已至此,在他沒有扯謊的前提下,我只剩一個問題想問,「法官怎麼說?」

    首先,你是自己把提款卡給對方,不是掉了之類,因此有主動意願,也就是犯意。再來,都已經大學畢業了,這麼明顯的詐騙手法不可能不清楚,警方政府也都有宣導,對於應清楚的資訊不清楚,自己選擇不做為,就要負擔相對應的責任。

    印象不清,但大致意思應該沒錯,總之最後判了拘役數十天。

 

    老實說若我自己來判,可能也會判有罪,因為很難區分是知情或真的被騙。而自己被騙而造成他人損失是否該負責,以我這麼一個毫無法學知識的人而言,也覺得無可無不可。

    但他被騙跟讀大學之間,究竟有何關聯?

    這位法官若不懂大學生被騙的理由,怎麼不去回想下那堆老師教授、資深主管被騙的新聞,他們豈不更無理取鬧。

    閒話莫提,既然司法由人而定,也因此受到侷限,那,在談信任司法之前,我們能信任法官嗎?

    或是說,他們能坐在高台之上,仔細閱讀社會各層面的情狀,並做出相對合理的判斷嗎?

    這個孩子的故事,讓我對此感到悲觀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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